理论教育
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>> 理论教育 >> 正文

社科院:发布六项依法治国研究科研成果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7-01-17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人民网1月17日电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,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、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共同承办的“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2016年度重大成果发布会(依法治国研究成果专场)” 于1月16日在京成功举行。

发布会上,围绕依法治国进行的研究,共发布六项重大科研成果,分别是: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系列报告、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——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、中国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报告、“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”的理论与实践、党内法规建设研究、文化传媒法治建构研究。

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吕艳滨介绍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系列报告”的内容,此部分由《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(2015)》、《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报告(2016)》、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情况评估报告(2016)》三部分组成。她介绍,《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(2015)》,针对55家国务院部门、31家省级政府、93家地市级政府,采取观察各评估对象门户网站、分析各评估对象自曝材料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、开展依申请公开验证等方式,就权力清单、财政预算、食品药品安全、棚户区改造、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,政策解读,热点问题回应,公开保障机制建设等进行了评估。评估发现,2015年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,部署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,围绕党中央、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群众关切事项,加大信息发布、政策解读和热点回应力度,注重公开效果,取得明显进步。

关于《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报告(2016)》,吕艳滨表示,中国社科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2015-2016年开展了此项评估。评估分析了3家中央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及31家省级政府、93家地市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,公开政府采购的批量集中采购模式、协议供货采购模式、投诉处理及违规处罚结果信息的情况。评估报告显示,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,还需要不断提升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认识,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机制,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,建立考核问责机制。

针对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情况评估报告(2016)》,吕艳滨介绍,此次评估对象为55家对外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务院部门及31家省级政府。评估结果显示,绝大部门评估对象都有公开专栏或平台,能够及时公开年报,且年报内容要素齐全,重点突出,图文并茂。同样还存在着个别集中平台信息不全面、年报展示样式设计不合理等问题,需要进一步整合平台、完善分类展示、充实内容并应更加注重信息发布的质效。

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王小梅就“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——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”发言,她介绍,深圳中院2011年提出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的目标, 2014年出台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标准》。此次评估对象包括两个方面,一是对《实施标准》本身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;二是评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情况。并从深圳执行透视全国范围内执行工作的顶层设计、确立执行行业标准、实现执行权运行规范化、推动立法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。

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栗燕杰就“中国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报告”发言。他介绍,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对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,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在规范司法权运行、提升司法公信力、重塑司法权威方面的工作进行了第三方评估,用以展示人民法院信息化的成就,探讨人民法院信息化的发展方向。各级各地法院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,按照“大数据、大格局、大服务”的理念,在推动司法公开、深化司法为民、提升审判质效、规范司法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。

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报告题目为“‘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’的理论与实践”。 “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”是莫纪宏提出的。莫纪宏介绍,“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”的基本要求是一切国家机关、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依法采取各种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,全面和系统的学习、领会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,形成遵法、知法、懂法、守法、用法的良好法律意识。将“被动式普法”转变为“主动式学法”,运用一切有效手段,将法治宣传教育与普法工作的渗透到依法治理的各个领域,全面提升法治宣传教育与普法工作的实效。

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作“党内法规建设研究”的主题报告。他对什么是党内法规,党内法规的分类、效力、作用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扼要介绍,追溯了党内法规的历史轨迹,重点介绍了党内法规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,并提出了意见与建议。

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陈根发副研究员作“文化传媒法治建构研究”的主题报告。他指出,我国学者对文化传媒法的研究只有十几年的历史,作为法学学科的文化法、传媒法或文化传媒法尚处于探索与形成过程中,因此对文化法、传媒法的研究对于学科的理论建构、文化传媒法的立法司法均有一定的现实意义。本报告采取了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态度和研究方法,分析我国当代文化传媒法治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,提出建构和完善我国文化传媒法治的若干建议。(程晓霞)

新华网: